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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车属于危险品车辆吗?有相关文件公示吗?

本文章发表于: 作者: 发布时间: 2017-12-21

  在国家危货营运相关文件里,明确指出医疗废物属于危货,必须按照危货进行营运。医疗废物转运车必须达到危货车辆上牌标准,在2017年7月1日起,国家严格按照国五标准来执行,医疗废物转运车辆必须按装盘式制动,ABS,前置排气管,行车记录仪才可以上危货牌照。

  从环境保护部获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已由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向社会发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名录明确,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列入《 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所以,医疗废物转运车是转运和收集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
   新版名录不仅调整了危险废物名录,还增加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环保部介绍,《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自2008年修订实施以来,对加强我国危险废物管理起到了重要的基础支撑作用,但随着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深入,及“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2008年版《名录》已不能满足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需要,亟待修订完善。
  据悉,本次修订将危险废物调整为46大类别479种(其中362种来自原名录,新增117种)。将原名录中HW06有机溶剂废物、HW41废卤化有机溶剂和HW42废有机剂合并成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将原名录表述有歧义且需要鉴别的HW43含多氯苯并呋喃类废物和HW44含多氯苯并二恶英废物删除,增加了HW50废催化剂。新增的117咱危险废物,源于科研成果和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积累以及征求意见结果,主要是对HW11精蒸馏残渣和HW50废催化剂类废物进行了细化。

   该名录明确,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具有这些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名录。
    名录明确,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环保部介绍,为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效率,本次修订中增加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据悉,共有16种危险废物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其中7种危险废物的某个特定环节的管理已经在相关标准中进行了豁免,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满足入场标准后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填埋场不需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另外9种是基于现有的研究基础可以确定某个环节豁免后其环境风险可以接受,如废弃电路板在运输工具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时可以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

   环保部介绍,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性质千差万别,污染特性差异极大,采用单一的管理手段难以达到有效控制污染的目的。危险废物管理应以环境风险控制为原则,采用全过程控制和分类管理手段达到防止和抑其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本次《名录》修订新增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也将作为后续《名录》修订的重点内容,逐步推动危险废物的精细化管理。

   对于记者关心的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其豁免环节的前后环节如何街接,以确保后续环节仍按危废管理的问题,环保部表示,《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仅豁免了危险废物在特定环节的部分管理要求,在豁免环节的前后环节,仍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且在豁免环节内,可以豁免的内容也仅限于满足所列条件下的列明的内容,其他危险废物或者不满足豁免条件的此类危险废物的管理仍需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的要求。

   环保部有关负责人举例说,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条要求且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填埋过程中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如果不能满足《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条要求或不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过程仍然需要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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